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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归谁,长沙的这个案例,讲清楚了

来源:     作者:     发布:2021-08-26     浏览:4729
前几年,一些小区规划停车位时,因受各方面条件限制,车位数量有限;随着业主的车辆越来越多,小区地面停车位应运而生。然而,小区地面上的车位产权究竟归谁?是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

 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特别是随着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城市中的私家车数量极剧增加。前几年,一些小区规划停车位时,因受各方面条件限制,车位数量有限;随着业主的车辆越来越多,小区地面停车位应运而生。然而,小区地面上的车位产权究竟归谁?是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

  最近发生在长沙的一个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个参考。

  长沙某小区因为210个地面停车位的产权之争,开发商跟业委会在法庭上较了两年的劲。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小区,这起争端终于划上了句号。小区业主,最终拿到了210个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权和经营收益权。

   210个路面停车位成为焦点

  据了解,该小区位于开福区伍家岭陡岭路。公开资料显示,该小区竣工于2008年,总户数规划为934户。

  据媒体报道,该小区一共有210个路面停车位,路面停车位的费用一直是物业公司在收取。小区自成立业委会后,业委会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替代了先前开发商的前期物业。但是开发商不甘心就此失去地面停车位的收益,于是向业委会和新物业公司索要停车收益,遭到了业委会的拒绝。

  2017年,开发商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取得小区路面停车位的收益权,一审判决是业委会赢了,开发商上诉,又撤诉了。

  2019年,开发商换了一个理由再次起诉,而且这一次一审判决业主败诉了,所有权给了开发商。

  对于这个结果,小区业主们认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属于小区的公摊面积,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共同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

  但是小区开发商认为,他们小区的情况相对特殊。他们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比别的小区少,比如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公摊面积只有十几平,但是其他小区可能会达到二三十平。开发商在销售房子时,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并没有将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包括地面停车位、幼儿园、公厕等,纳入到房屋公摊。

  因此,开发商认为地面停车位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法院也予以采信,做出了有利于开发商的一审判决。

  业主最终胜诉

  但是业主们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

  在买房的时候,名义上没有让业主公摊,但是实际上,开发商后续递交资料时,又进行了分摊;

  整个小区的国土证上的面积,包括地面停车位的面积,全都分摊到户了,所以地面停车位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凭借所有国土面积分摊到户的理由,全体业主一举奠定胜局,最终胜诉,拥有小区210个车位的归属权和经营收益权。

  虽然这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开发商又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就在前不久,业主们拿到了湖南省高院的裁定书,湖南省高院驳回了开发商的再审申请,维持中院原判。

  开发商表示接受这一判决结果,业主也可以吃下定心丸了。小区210个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已成既定事实。

  法律界人士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根据此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业委会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知识点扩展

 

  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认为,此处的投资者应为投资建设该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

  据此,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享有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