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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新规:取消首套房90㎡以下可提又可贷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2017-08-16     浏览:5325

 为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今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取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修订。《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提取额度不再限定职工一年内账户余额;取消了首套房90平以下可提又可贷的规定;补充了三种不能办理提取的类型,包括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本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情况。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提取额度不再限定职工一年内账户余额

取消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1年内账户余额”的规定,职工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在相应情形可提取的额度范围内以提取当日的账户余额为限。

此外,职工申请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的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

二、取消了首套房90平以下可提又可贷的规定

因中心推出了便民举措: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一方面可以用来每月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面月对冲还贷后剩余的部分可以用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故取消了首套房90平以下可提又可贷的规定。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同时职工家庭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购房提取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补充了三种不能办理提取的类型

此次修订,对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情况进行了补充:一是本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三是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本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此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的,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产权人,且每个借款人的提取额度按借款合同所占比例确定。